第三十七条

有效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核查,督促参展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状况检索,并要求其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及时处理纠纷。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