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依法制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作品著作权重复登记和恶意登记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