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南通蓝印花布印染技艺、南通仿真绣、如皋盆景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民间文艺、老字号、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优化名录管理和分类服务,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