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有关组织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培育企业品牌、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培育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推广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并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