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等重点产业,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低空经济、深远海装备等未来产业,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形成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强自主创新,在申请专利前对其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