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

(二)侵占、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

(三)扰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