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规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七日内答复。

筹备组完成筹备工作后,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能召开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三十日。

筹备组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解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