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住宅物业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回复。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