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五)减少运营船舶;

(六)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七)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八)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前款情形涉及《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换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终止经营的,应当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