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照本规定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规定取得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