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施工监管,指导建立施工档案资料。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