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