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制定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确保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