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综合考虑地下水合理需求、用水结构和用水定额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下达至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