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对地下水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