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省产研院以及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其工作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支持省产研院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人才在落户、医疗保障、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居住、签证等方面提供便利,落实相关待遇。

省产研院根据授权组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健全符合省产研院发展特点的人才评价标准,自主开展相应人才职称评价;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