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利用省产研院专项经费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约定由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由其自主决定实施转化以及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