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支持省产研院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合作,建立产业创新国际合作体系,开展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合作与交流,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持省产研院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赴境外开展交流合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