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产研院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探索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支持省产研院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