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