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