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通化市、通化县、柳河县、二道江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以及水源周边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源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水源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