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和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牲畜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处以每羊单位五十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