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草原征占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征占用草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征占用草原上与群众生产、生活有关的水源、渠道、道路、桥梁和草原建设设施,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保护,不得阻断或毁坏;

(三)征占用草原的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