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第七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在每年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