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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法规解释与立法评估

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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