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法规解释与立法评估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