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