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