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