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