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环境事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障饮用水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