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保护区内的风险源单位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防范措施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