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