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一般大于一千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