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