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场内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