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门口、公共交通换乘站点、医院、学校、公共厕所以及其他临街公共服务单位等停车需求集中的地段,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设置机动车临停快走泊位。

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便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