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审批的规划建设方案建设停车场。

在实施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