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拦洪库、蓄滞洪区范围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体育旅游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