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等湿地保护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和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