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保护和湿地经济发展,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强对湿地利用活动的分类指导,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和湿地保护规划的生态体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科研监测、教育宣传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湿地生态功能需要,引导、扶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科学利用湿地周边资源,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