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