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其中一项是虚假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