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审批服务部门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性质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