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审批服务部门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性质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
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