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