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