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