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