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